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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住宅楼装电梯办法正式出台了!可动用住宅维修资金

时间:2017-06-22 16:33:51    来源:文化中国网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文化中国网济南讯:记者从今天下午济南市委市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试行)》已经正式印发。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依法合规、保障安全、政府扶持”的原则。

  今年市政府在公开承诺为民办事的16项任务之首“老旧小区整治改造”中,将既有住宅试点加装电梯列为了一项重要工作内容。6月1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审议通过了《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试行)》,并于2017年6月20日由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今天下午,济南市新闻发言人刘勤就电梯政策作出了详细解释。

  适用范围:五区加高新和南部山区

  既有住宅是指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计划的四层以上未设电梯的多业主住宅。适用范围包括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高新区和市南部山区。

  增设电梯须符合建筑要求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满足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等要求,且增设电梯位置应在原建设项目用地界址范围内,增设后也不影响既有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

  解决个体业主能力不足问题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及初步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拟增设电梯服务范围内全体业主的意见,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但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业主之间对增设电梯存有异议的,可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召开联席会议予以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

  预算资金可多方筹集,预案方案需达成书面协议。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的资金,可以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自行协商确定;也可以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财政部门也会给与补助,或是也可以通过社会投资等方式筹集资金。

  增设电梯须办理的审批手续

  一是实施主体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二是增设电梯可能影响或改变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消防等设施的,应事先与专业经营单位沟通协商并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是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携带相关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四是电梯安装后,实施主体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竣工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消防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五是电梯投入使用后,到特种设备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并定期办理检验手续。

  增设电梯不需重新办理占用土地手续,也不需缴纳相关相关费用

  办法规定,容积率增加部分不再征收地价款,不需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不考虑增设电梯部分与北侧住宅采光、日照间距问题。

  另外记者还了解到,按照本办法规定增设电梯的,财政部门给予资金补贴。目前我省在试点工作中原则规定每台电梯可按总造价的40%给予财政资金补贴,补贴上限不超过每台25万元。具体补贴办法将由市财政局和市质监局具体制定。本《办法》自2017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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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草案)》起草说明

  我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进行了调研,在借鉴外省市经验基础上,形成了《济南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草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外省市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政策出台及落实情况

  目前,国内浙江、辽宁两省及上海、广州、武汉、福州、厦门、南京、成都、青岛等多个省份和城市出台了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从政策内容看,各省市在指导推进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中均遵循了“业主自愿、充分协商、政府扶持、依法合规、保障安全”的原则。一是坚持业主自愿、充分协商的原则,由单元或楼幢内的全体业主进行充分协商,并就安装电梯、资金筹集、运行管理、争议解决及相关补偿达成一致。二是坚持政府扶持的原则,主要体现在政府对增设电梯的房屋进行财政补贴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指导业主协商、调解业主纠纷等两个方面。三是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属既有建筑改建、扩建工程,根据城市规划、建筑施工管理的法律法规,各省市均规定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必须办理规划、建筑施工、特种设备安装的审批及验收手续,确保增设电梯合法合规和安全。四是坚持保障安全的原则。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必须以保障房屋结构安全为前提,并由业主委托专业电梯维保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从各市落实情况看,广州、厦门两市增设电梯较多,但也发生了多起民事纠纷和行政诉讼。其他城市(上海、武汉、南京、成都、福州)增设电梯总量均不过百,增设电梯进度较慢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业主表决难、筹资难。有增设电梯意愿的业主很难与低楼层住户或其他利益相关住户达成一致。二是审批程序繁杂。三是专业门槛高,增设电梯工作专业性强,办理规划、施工许可前,要提出设计方案,选定电梯机型、编制预算、确定承建单位,还要组织施工、监督质量、组织验收、结算费用等诸多事务性工作,实际操作中业主积极性不高。

  二、我市《试行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试行办法(草案)》的适用范围

  鉴于增设电梯尚处于试点阶段,所以办法明确本市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和高新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四层以上未设电梯、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的多个业主所有的多层住宅适用本办法。。

  (二)增设电梯应满足的条件

  《试行办法》对增设电梯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及初步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拟增设电梯服务范围内全体业主的意见,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但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同时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还应当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满足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等要求,且增设电梯位置应在原建设项目用地界址范围内。

  (三)增设电梯的资金来源

  增设的费用主要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承担,各自承担的比例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结合楼层等因素协商确定。为鼓励增设电梯,政府对增设的住户给予一定的补贴,补贴办法由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另行制定。

  (四)增设电梯申请手续

  申请增设电梯的程序主要有:一是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等有关资料到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二是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三是安装电梯前,应到质监部门办理电梯施工开工告知,并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办理监督检验手续。四是电梯安装后,实施主体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竣工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消防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办理监督检验手续。

  (五)增设电梯后期管理

  电梯交付使用后,电梯使用者应履行电梯安全运行、维保、检验检测、更新、维修等主体责任,委托专业维保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明确日常管理主体。

  2017年3月16日

  附件2

  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草案)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贯彻以人为本的城市建设管理理念,完善全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综合政策措施支持扩大消费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历下区、市中区、高新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投入使用的四层以上未设电梯的多业主住宅,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计划。

  第三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依法合规、保障安全、政府扶持”的原则。

  第四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满足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等要求,且增设电梯位置应在原建设项目用地界址范围内。

  第五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以幢或单元为单位,实施主体为拟增设电梯服务范围内全体业主。实施主体可以推选并书面委托不少于5名业主办理相关手续,也可以书面委托已售公房原产权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电梯安装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管理企业等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及初步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拟增设电梯服务范围内全体业主的意见,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但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已售公房原产权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和协调。业主之间发生争议,可由街道办事处召开联席会议协商解决,也可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请求调解。

  第七条 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就以下事宜达成书面协议:

  (一)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二)电梯涉电费用、用电管理单位及电费缴纳主体、维修保养费用分担方案及维保方式;

  (三)确定电梯使用单位。自行管理的,使用单位为出资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管理的,使用单位为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四)对利益受损业主进行补偿的资金筹集预案和补偿方案。

  第八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的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自行协商确定;

  (二)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三)财政补助资金和社会投资等。

  第九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增设电梯后不影响既有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

  第十条 增设电梯的设计方案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实施主体应与异议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一条 实施主体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申请表;

  (二)实施主体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及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三)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增设电梯部分的建筑设计方案;

  (四)业主关于增设电梯达成的书面协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增设电梯可能影响或改变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消防等设施的,应事先与专业经营单位沟通协商并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持下列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一)建设工程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合同、方案(含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及资质证书;

  (四)监理合同、方案及资质证书;

  (五)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增设电梯住宅建筑、结构施工图及地质勘查报告、设计单位出具增设电梯的相关建筑、结构施工图及计算资料;

  (六)建设资金承诺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电梯安装完成后,实施主体应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消防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办理监督检验手续。

  第十五条 电梯安装竣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向电梯使用单位移交质量合格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将该资料存入档案。

  第十六条 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将有效的定期检验标志及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电梯的显著位置。

  第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保障电梯的安全使用。

  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保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八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九条 既有住宅增设的电梯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也不在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簿上注记。相关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变化的,出让人应告知受让人增设电梯的事实并移交有关资料。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不需重新办理占用土地等相关手续,容积率增加部分不再征收地价款,不需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不考虑增设电梯部分与北侧住宅采光、日照间距问题。

  第二十条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及社会组织依法探索新的商业模式,推动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增设电梯的,财政部门给予资金补贴。

  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市质监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 年。


据济南市政府网站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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