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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罪犯缓刑期犯强奸罪,负责监管司法所所长被判玩忽职守

时间:2018-03-07 10:47:29    来源: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河南通许一名因抢劫犯罪被判缓刑的未成年人,在缓刑期间对一名幼女强奸未遂,法院事后查明,该未成年人缓刑期间长期处于脱离监管状态,当地司法所长陈某未尽监管职责。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判决书显示,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通许县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7月12日至2013年2月22日,陈某任职通许县司法局大岗李司法所所长,负责辖区社区矫正等全面工作。2012年10月24日,通许县大岗李乡苏刘庄村赫某(时年15周岁)因犯抢劫罪被郑州中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2年11月6日至2013年11月5日。2012年11月13日,赫某向大岗李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但陈某作为社区矫正的直接责任人员,未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河南省社区矫正监管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对赫某实施监管,致使赫某长期处于脱离监管的状态,陈某也未将赫某脱离监管的情况向通许县司法局报告。


判决书显示,2013年2月26日,脱离监管的赫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对幼女实施奸淫(未遂),后被通许县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与抢劫罪合并执行2年6个月。2017年8月17日,陈某到通许县检察院接受调查。


通许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负责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未严格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致使社区矫正对象脱离监管,并实施犯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但鉴于陈某某当庭认罪、悔罪及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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